《报告》认为,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
《报告》指出,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新进展:在立法保护方面,山西、深圳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式经营者行为、预收资金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聊城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强化公告、通知义务,为推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或修订完善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行政保护方面,教育部等六部门落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苏、贵州、青海西宁市、湖北恩施州等地加大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通报典型案例,探索源头治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在司法保护方面,人民法院加大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案件审理,近九成案件消费者胜诉,有效维护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保护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高度重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解决预付式消费群体投诉,发布相关投诉和舆情热点分析报告,联合有关部门打造资金监管平台,开展提升信用水平专项行动,在维护预付式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885:com-www:3885:com《报告》认为,我国预付式消费立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相关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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