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常为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对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一直不告知原告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无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文章当事人为化名)
1998:cc-www:1998:cc1991年,王军与高月结婚。四年后,儿子小博出生,可随着小博逐渐长大,王军越发怀疑小博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王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不出所料——排除了王军是小博的生物学父亲,王军与高月当年协议离婚。
后来王军得知,高月同事杨海才是小博的亲生父亲,并且还是经过司法鉴定确认的。王军随即将杨海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海返还抚养费22.6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近日,四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海、高月在王军、高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军因不知情抚养了杨海与高月所生育子女,系欺诈性抚养。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有权请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孩子生父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王军不具有抚养非其亲生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杨海不仅使原告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也逃避了作为亲生父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王军误认为小博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15年,其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得知实情后身心难免遭受痛苦和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因此,结合王军抚养时间、职业收入及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杨海向王军给付抚养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海与高月系小博的亲生父母,但至小博成年,杨海未尽到抚养义务。王军已尽父亲之责抚养小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也给王军身心、精神造成损害,王军有权请求杨海返还为抚养王军某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杨海给付原告王军抚养费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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