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典型中小学食品安全事件。”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下,对涉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配送等各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对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坚决说“不”。
案情显示,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计9所中小学校提供午餐。2020年9月3日共提供午餐11887份,每份午餐价格为10元。2020年9月4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报案线索,称9月3日就餐结束后,多所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而被紧急送医。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调查,发现某餐饮管理公司在上述学校午餐的存储、加工、配送过程中,存在员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时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传菜过程中食物堆叠、常温供餐时间过长等违规操作情形。
nuoya:vip-www:nuoya:vip澎湃新闻注意到,此起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行政纠纷案件,违法经营的食品导致18名学生发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经营食品企业予以严惩。
最高法还表示,针对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问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依法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和法律知识宣传,推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公众提升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规范涉未成年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经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讨论分析认定,本案中涉及食用某餐饮管理公司配餐导致感染的中小学生共计18人,类似病症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导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经法定程序调查后,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某餐饮管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901920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配送的午餐为污秽不洁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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